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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现将《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院党委主要领导与院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院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四)受院党委委托,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院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院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师生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师生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院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师生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院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学院纪委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

(二)纪委、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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