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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24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制度》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审计厅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重在教育、常抓不懈的保密工作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全院师生员工的义务。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纪律、法规和本制度,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学院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全体教职员工要熟知各项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保密工作。院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各部门确定一名保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协助院保密委办公室开展保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五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学生管理等教育教学管理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院“内部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性及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院“内部事项”。学院“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也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遵循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是上级下达的文件、资料等的原定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

第九条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第十条 学院工作列为涉密或“内部事项”的有:

1.上级机关相关会议、领导批示等需要保密的有关文件资料;

2.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印发文件中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记录、纪要等;

3.涉及学院干部人事管理、职称评审、干部提拔任用等需要保密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等;

4.涉及学院教育教学、科研、考试招生需要保密的相关文件资料、试卷等;

5.涉及学院学生管理、安全保卫等泄露后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的文件资料等;

6.涉及学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网络信息、招投标管理等需要保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7.涉及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各类证据、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等文件资料;

8.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被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资料;

9.涉及教职工、学生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资料;

10.院主要领导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等。

第三章 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涉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资料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包括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单位公文、简报信息等密件;学院需要保密的“内部事项”资料草稿、过程稿和正式稿文件资料等;光介质包括各类光盘等;电磁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以及计算机非移动硬盘等。

第十二条 学院涉密载体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学院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载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载体制作应当使用无内外网计算机、涉密计算机、涉密打印机、涉密复印机等设备,一般在学院机要室、文印室等场所制作。严禁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等非涉密设备制作涉密载体,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涉密载体的收发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涉密载体。传输涉密电子文件,应当遵守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网络等处理和传输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的使用

1.学院收到涉密载体后,由院主管领导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对于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2.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绝密级涉密载体,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

3.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院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七条 密件必须存放于密码文件柜中,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和无保密措施的普通文件柜中。学院集中存放密件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学院人事管理部门会同保密委办公室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保密教育是指对院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法规制度教育、保密形势教育、保密宣传教育、警示提醒教育、保密常识教育、现代通讯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知识教育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教育培训应本着“广泛宣传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全员普及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全院性集中教育宣传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保密教育培训的重点是涉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内网站、橱窗、简报、文件、举办培训班、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结合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涉密会议管理以及落实保密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保密教育保障。学院把保密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落实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保密教育落到实处。

第六章 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院领导应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在文件材料起草中涉及国家密秘或学院“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文件材料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资料 妥善保管”等字样,加强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院“内部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重大泄密隐患和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密委员会。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事项”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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