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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

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2月21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创造性地开展教书育人工作,加快建设一支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持续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水平,根据《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及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考核期间在学校担任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不含外聘教师)。

考核内容:

一、教学情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二、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

三、作业布置、批改情况

四、教学基本材料情况(教案、授课计划、教学日志等)

五、课程考试情况(试卷质量、评卷质量和成绩登记等)

第三条 考核组织: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的考核领导组,考核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各系(部)主任组成。考核领导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考核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系(部)教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等级标准:各系(部)参加测评教师(含行政兼课)考核各等次比例原则上应符合下表。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或不合格

所占人数比例

25%

60%

15%

第五条 考核方法:分级、分类考核,量化打分,评定等级。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得分由学生测评、教研室考核、系(部)考核组考核和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含教学督导评价)等四部分得分加权,计算总分。公式如下:

教师考核分=学生测评(40%) +教研室考核(25%)+系(部)考核组考核(15%)+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含教学督导评价)(20%)

一、学生测评(100分):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组织各班学生对任课教师测评打分。

二、教研室考核(100分):各教研室按教研室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室(含兼课)教师进行考核量化打分。

三、系(部)考核组考核(100分):由系(部)考核组按教师教学业务工作量、水平、教学、教研成果等指标内涵进行客观、公正量化打分。

四、教学管理部门评价(100分):分为教务处评价(20分)和督导评教(80分)两部分。

第六条 学生考核量化打分

一、考核内容:教学态度(20分)、 教学内容(30分)、教学方法(30分)、教学效果(20分)

二、组织方式: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1.每学期各班级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无记名问卷评教。原则上要求各班级全体学生参加评教,如各班级实际参加评教的学生少于本班人数的60%,评教无效。

2. 将参与测评学生的测评表总数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再平均,即为教师在该班的学生测评得分。

3.每位教师学期学生评教最终成绩为所任教班级(包括多课头)评教成绩的平均分(即各班总分除以班级数所得,取小数点后两位)。

4.每位教师学年学生评教最终成绩为两个学期的平均分。

5.学生评价低于50分者,该学年质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教研室考核量化打分

一、教学任务(60分)

1.接受任务态度(10分)

考核依据:教研室主任分配工作任务的情况记录等。

2.教学工作量(10分)

按照学院核定的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专任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计10分;未完成学年工作量的适当减分。

考核依据:任课通知书、课时汇总表。

3.教学任务执行情况(40分)

考核依据:同行互听课评价。

二、教学常规(20分)

1.授课计划与教案(10分)

考核依据:制定授课计划、撰写教案的有关规定;教案规范与评审标准。无教案上课,该项不得分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2.作业布置与批改(10分)

考核依据:作业布置与批改基本要求。

三、其它(20分)

1.听课(5分):按规定要求完成听课任务5分,每少听一节课相应减0.5分。

考核依据:听课制度、听课记录。

2.教研活动(10分)

考核依据:教研制度,教研活动记录。

3.教研室其它工作(5分):积极完成教研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考核依据:教研活动相关工作记录。

第八条 系(部)考核组考核量化打分

1.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10分):

考核依据:平时、期中、期末及各级教学检查结果。

2.各类教学资料(20分),如授课计划进度、教学日志填写、教学工作小结等。

考核依据:教学工作规程、授课计划进度、管理制度等。

3.考试环节(20分):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成绩评定汇总、成绩录入等工作。

考核依据:命题规则、监考守则、各类成绩评定办法、教学工作规程。

4.教案(20分):

考核依据:教案规范、教案评审标准及办法。

考核办法:学期期末对系(部)全体任课教师教案统一评审、量化打分。

5.出勤情况(20分)

(1)旷课1课时,扣10分;同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2)上课迟到、早退(提前下课)一次扣5分,两次扣10分,直至扣完20分,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3)病事假情况:在已办理请假手续并严格履行补课程序的前提下,病假不扣分,事假每节次扣1分。如未完成补课工作,按照旷课处理(经批准,由他人代为补课教学的除外)。

考核依据:教学检查通报、教室日志记录等。

6.参与教学基本建设情况(10分)

考核依据:系部组织会议、活动记录,各项基本建设参与度。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评价量化打分

一、教务处评价(20分)

教务处依据平时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反映、日常教学中教学任务的准备、完成情况、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以及对学院的各类教学活动工作参与情况对教师进行考核量化打分。

二、督导评教(80分)

1. 院督导委员会随机检查(20分)

考核方式:在每学期的各阶段教学检查时期不打招呼抽查和随机召开学生座谈会等等。

考核依据:学院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督导工作记录、座谈会记录等。

2. 院督导委员会随堂听课(60分)

考核方式:由院督导委员会组织每学年分组听取每名教师至少一课时后,对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作出评价,并记分,取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为该教师的学年督导评教考核最终分。教务处协助学院督导委员会对教师的督导评教分数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所有教师的评分结果告知有关系(部)与个人。如遇某位教师因特殊情况未被督导听课,则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督导评教,将听课评价表、得分等存档。

第十条 其他项目

1.因教师主观原因使得学年的周平均工作量未达到12学时(承担行政工作的兼课教师为4学时)的,不得评为“优秀”。

2.参与考核的教师一学年调课累计超过24节次的,不得认定为优秀(因公派出培训、学习、开会等事务调课和有病历的病假调课除外)。

3.参与考核的教师若出现教学事故则直接于该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的总分数中减分,减分分值和教学事故等级挂钩,且采取累计减分,具体见下表:

教学事故等级

减分分值(每次)

备 注

一般教学事故★

3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严重教学事故★★

10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取消该年度申报职称资格

重大教学事故★★★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取消该年度申报职称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与程序

一、本考核结果以学年为周期,分学期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完成学期考核。每学年的教学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本学年的教学质量考核。

二、考核办公室会同各系(部)考核小组于每学年对全体教师任课、任职等情况进行统计,由学院考核领导组核定并公示每学年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的比例指标人数。

三、每学年教师需填写《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表》,经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学院考核领导组审议。

四、每学年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束后,应在学院公示考核结果2~3天(公示期间,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无异议后,学院考核领导组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每学年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二、近五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中有三年及以上成绩为优秀者,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优先。在考核中出现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教师在学院内部其他评先、评优项目中,最近一年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必须为良好及以上。

四、连续两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总分数低于60分,不含60分) 者,应暂停一学期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附则

一、非系(部)兼课教师归属于系(部)、教研室进行考核,即教研室层面考核由所授课程归属教研室考核,系、部层面考核按照“基础课教师由基础部考核,专业课教师由所教授班级所在系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对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不适合上述考核办法(如只承担了实践指导、社会实践等任务)的教师,本人可在学期考核前向所属系(部)书面说明原因,所属系(部)考核小组提出该教师的考核比例安排方案,由考核办公室汇总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在该学期对教师执行特殊的考核方案。

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部)要高度重视,相关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如违纪违规,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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