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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0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投标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与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使用学院各类资金进行建设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用学院名义组织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主体是指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信访举报,并组织协调调查核实;

(三)重点监督检查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的院内招投标项目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提出监察建议,协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五)参与协调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六)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七)对招投标活动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合法性、效益性、适当性实施审计监督;

(八)对招投标活动中程序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依相关规定,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协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四)主动与监审部门沟通,接受监督审计。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主要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核招标项目启动前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

(二)监督招标项目合同中经费支付情况。在经费支付前,负责审核各项目是否已根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招标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等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配合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配合监察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信访举报开展调查核实。

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和途径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

(一)招标项目是否立项,经费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

(二)应该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是否存在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对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五)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六)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按程序从专家库产生,是否保密;

(七)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文件是否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和按规定密封,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合法合规;

(八)评标工作是否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

(九)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十)项目合同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会审;合同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只有预算价而没有标价的招标项目,评标过程是否进行商务谈判;

(十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主体根据监督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即时参与专家的抽取、现场评标、商务谈判等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

(二)查看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专家评分表、公司材料、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三)听取相关人员的报告,回访投标人;

(四)受理投诉;

(五)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主体及招标组织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督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口头或书面要求招标组织部门提供与招投标监督有关的信息;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招投标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利益;

(四)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不违规干预和影响招标工作;

(六)履行监督职责的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要求招标组织部门及时、主动提供与监督相关的信息和相应资料,并按照相关要求在收取重要材料时签收。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及时、主动向招标监督主体提供与监督相关的信息和相应资料,对重要材料有权要求监督主体签收;

(二)有权抵制、检举监督主体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本级纪委、上级纪检部门或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对监督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并改进工作,涉及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及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按规定需要保密的材料及信息,应当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提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干部有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好处,干扰招标工作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没有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没有及时提供监督所需信息,造成监督缺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校外评委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十七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学校保持追索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院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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