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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 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 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 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和反对浪费,落实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3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议、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学院相关部门应于年初编制会议、培训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条 会议、培训实行预算管理。学院相关部门事前应当编制会议、培训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条 会议、培训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

第四条 会议、培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 会 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院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八条 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并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九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十条 会议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开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300元/人.天。

第十一条 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会议用餐本着事实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由学院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转嫁、摊派。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会议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学院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学院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十六条 学院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学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不含调学培训。

第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实行。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在省外举办培训。培训原则上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应充分利用学院现有条件和资源。

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是指学院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四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开支渠道在学院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及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主办培训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转嫁、摊派培训费。

第二十七条 境外培训应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培训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应当将会议、培训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会议、培训活动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会议、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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