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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17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具有审计特色的财经类高等职业教育名校建设,围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章 院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解聘及奖惩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第八条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九条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第十条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签发学院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上述规定中涉及学院全局工作或“三重一大”事项,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由院长、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长审签。

(四)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提出,或者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第十六条 分工负责制度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一)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院长向副院长、院长助理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院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助理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助理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院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向学术委员会或工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院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院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院长组织实施党委会议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负责。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或院长委托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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