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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7-17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5年7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根据皖教秘学〔2015〕19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中心、各系、纪检监察室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学生转学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实行分级责任制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材料和出具书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招生就业中心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教务处整理材料并审核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文件;纪检监察室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全程监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一)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1.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院学生要求转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进行转学条件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2)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教务处依据申请转学学生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出我院的,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出我院的,由我校和转入院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要求转入我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就读学校审核批准(省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还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我院在收到申请转学学生提交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严格审核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确认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就业中心签署意见,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教务处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入我院的,由我院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入我院的,由转出院校和我院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3.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四、附则

(一)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皖审院〔2014〕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转学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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