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不良行为,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团结同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计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
(四)学习勤奋,积极进取。
(五)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参与学校各项公益和文体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校期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生活上穿着、饮食不铺张。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作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各系(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以分为3档。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根据申请学生情况,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档次认定基础上,采取班级学生推荐,年级评议,系审核的办法进行评审。
(四)系将审核后的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的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按月将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研究确定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三)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应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完整,每学年评审发放资料应统一归档存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先进个人分为:
(一)“十佳”大学生。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品学兼优毕业生。
(五)各类积极分子,包括:学习(创新)积极分子、社会工作(实践)积极分子、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校园文明创建积极分子。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十佳”大学生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能够发挥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年度每学期均获院二等奖学金以上。
(四)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学年度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五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要求进步,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年度考试课程在班级名次前15%,学年度每学期均获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集体活动,善于思考,勇于创新。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二)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为广大同学所拥护和信任。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总评成绩在班级前30%。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学年度及评定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五)担任学院、系、班级学生干部一年以上,能积极主动、热心周到地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条 品学兼优毕业生条件(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学院奖学金或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服从国家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在就业过程中无不守信誉的违约行为。
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和获奖学金次数多者,以及通过执业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者优先。
第八条 各类积极分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德育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智育方面: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良好;
3.体育方面: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4.美育方面:积级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
(二)具体要求:
1.学习(创新)积极分子:勤奋学习,积极创新,态度端正,方法得当,在校内外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学年度获得院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院级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荣获省级(及其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
2.社会工作(实践)积极分子: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绩;
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在文体方面有一定的特长,在各项文体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以证书为准);
4.校园文明创建积极分子: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明创建活动,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美化净化校园环境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办法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十佳”大学生每学年全校评定十名,学生在校期间只授予一次。
(二)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8%。
(三)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班级学生干部(含学院、系)数的20%,原则上每班2名。
(四)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比例,按毕业生人数的2%评选;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比例,按毕业生人数的6%评选。
(五)各类积极分子比例均控制在2%以内。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毕业生、各类积极分子评选由各系按照比例等额推荐,学生处进行审核、评定;“十佳”大学生由学生个人申请,填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各系审核推荐,学生处对各系提交的评选材料,从德、智、体等方面评分,按分数高低取前十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评分细则见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十佳大学生评分细则
考查内容
| 量 化 标 准
| 得 分
| 备 注
|
A:思想表现
| 中共正式党员
| 1.0分
|
|
中共预备党员
| 0.5分
|
|
所在班级是所评年度校级先进班级
| 1.0分
| 两项均满足者以最高1分计
|
所在宿舍是所评年度校级文明宿舍
| 0.5分
|
B:社会工作
|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委员、团总支副书记
| 1.5分
| 限任职六个月以上,兼职者不重复记分,以最高职务计分
|
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委员
| 1.0分
|
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 0.5分
|
其他学生干部(含楼层长)
| 0.5分
|
C:英语
计算机水平
| 通过实用英语A、B级考试或英语四级及以上
| 1分
|
|
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及以上
| 1分
|
|
D:职业能力
| 获执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 1分
|
|
E:校奖学金
| 学院一等奖学金
| 6.0分
|
|
学院二等奖学金
| 4.0分
|
|
学院三等奖学金
| 2.0分
|
|
F:其他奖励
| 国家级奖励
| 一等
| 6.0分
| 限中央各部委表彰
|
二等
| 5.0分
|
三等
| 4.0分
|
省级奖励
| 一等
| 5.0分
| 限省各厅局表彰
|
二等
| 4.0分
|
三等
| 3.0分
|
院级奖励
| 一等
| 2.0分
|
限院级表彰
|
二等
| 1.5分
|
三等
| 1.0分
|
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 3.0分
|
|
各类积极分子
| 0.5分
|
|
说明:
1.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不计分;
2.在其他奖励中,同一年度所获奖励,以等级最高者计分;
3.获奖均以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为准,未提供复印件或证明者不记分;
4.分值相同者以获奖等级高者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