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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0-30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保护大多数读者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教职工及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读者入馆须知

第三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条 读者入馆须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五条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高声谈笑,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室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爱护书刊及图书馆设备,不得污损、涂画、撕毁图书,严禁在阅览桌椅上涂画、踩踏等。

第三章 借阅证申办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新办借阅证

(一)新生入校报到后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

(二)学校正式教职工凭工作证或有关证明办理。

(三)学校聘用的非在编人员需办借阅证的,由组织人事处开具证明并由本人缴一定的押金(退证时返还)方可办理。

第八条 借阅证管理

(一)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查阅报刊资料的有效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非本人使用者,即扣押证件,并处以吊销1个月的处罚;有伪造、涂改者,没收证件,并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二)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挂失后借阅证又找到,由读者持借阅证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到图书馆解除挂失,方可正常使用。

(三)师生员工离校时须还清所借全部文献并注销借阅证。

第九条 补办借阅证

借阅证丢失后若需补办,可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照片到图书馆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新的借阅证须缴纳补办工本费。

第四章 开架书库借阅规则

第十条 阅览规则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换取代书板后方可入室阅览。

(二)读者入库借阅不能携带书包。

(三)读者入库可自行选书,但必须保持架位整齐,取下书的地方应放入“代书板”,不借时应放回原处,以免图书乱架,影响他人借阅。

第十一条 外借规则

(一)外借图书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办理借书手续,采取不正当方式将书带出书库者,一经发现,按本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二)办理借阅手续之前,须认真查看图书,发现有污损、圈画、缺页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在图书上作好标记后方可借出。

(三)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检查。

(四)借阅册数及期限:

读者类型

借阅册数

借阅期限

教职工

20

20周

学 生

4

6周

第十二条 休学、退学、毕业、调动、辞职、解聘应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由本馆盖章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期刊阅览室规则

第十三条 期刊阅览室所藏文献为现刊,只供读者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如需复印,应经过管理人员允许,办押证借出手续后,方可带出本室,复印完毕,当班归还。

第十四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换取阅览牌后方可入室阅览。阅览室内各种期刊限取1本,借阅时需将阅览牌放在所取期刊的位置上,阅后将期刊归还原位,并取出阅览牌,出门时交还阅览牌换回借阅证。

第十五条 书籍、书包等不允许带入阅览室,笔记本带出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展示。

第六章 资料室(教师阅览室)规则

第十六条 资料室藏书为各类工具书及期刊合订本。

第十七条 资料室对本校教职工开放,凭借阅证入室阅览。

第十八条 资料室所藏工具书仅供读者在本室内查阅,一律不外借。资料室所藏期刊合订本按第十一条办理外借手续。

第七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逾期处理

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读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所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时须缴纳逾期费。

第二十条 污损图书的处理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损毁、缺页、涂画等不正常现象,如有异常要及时请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若在还书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出下述现象,均由借阅者本人负责赔偿。

(一)损毁情况较轻,经过修复,可继续借阅的书刊,赔偿1~5元。

(二)对撕毁、掉页、开窗,严重影响图书使用的,视作丢书处理。

(三)对撕毁、污损书中条形码,造成条形码不能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5元。

第二十一条 丢失图书的处理

所借图书丢失者,可在借阅期限内自购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借阅期限内买不到同版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超过借阅期限购买到的图书仍要缴纳逾期罚款。图书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中文图书根据出版年代按原价的3~5倍赔偿:

1.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2.1990年~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3.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二)珍本、独本及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价的6倍赔偿。

(三)套书丢失其中的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偷窃图书的处理

读者离馆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图书馆防盗系统检测设备报警并经查实为准),或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收回原书刊。

(二)第一次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图书馆流通阅览部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作书面检查,停止其借阅权利30天。

(三)第二次再犯者,除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处理办法外,将同时上报其所在系,并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同时停止其借阅权利90天。

第二十三条 所有赔罚款一律交院财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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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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