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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民主理财机制。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应高度统一。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部门是学院财务综合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以及决策方案的草拟;制定全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院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管理学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监管。

第五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院财务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学院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等的要求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究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院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职责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报送部门经费年度预算。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经费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和学院收入预算,通过综合平衡,提出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对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项目,应根据学院资金状况,报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院财务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学院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应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财务决算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代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对按照规定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组织的收入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不得隐瞒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学院各项收费的收缴、申报、监管、解释等工作。

学院收费使用合法票据,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

学院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入库、登记、使用、核销和保管,杜绝混用、串开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等。坚决禁止转让、出借、代开票据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违规收费。

学院各部门新增的收费项目须向财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提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由学院财务部门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报批的收费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费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公示制度。

学院财务部门将收费项目信息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主管、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变更网站公示内容。

学院财务部门须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代收项目。对确需代收的项目如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收取,收取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计退相关费用。

办理退费时须提供退费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系、教学、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退费申请上注明其在校学习、住宿、教材领用等有关情况,并报经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签批的退费申请,计退学生应退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折让等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办人解缴时应提供相关折让的来源渠道、计算依据、合同等资料,或在办理款项支付时直接扣减相关款项,冲减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业务,应按照财政部门相关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由学院财务部门及时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已向省财政厅备案的资产出租合同、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部门的批复等办理款项收取、上缴等业务。

未按财政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的,学院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产处置收入收缴业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现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学院的公用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或公务卡网银消费记录)。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学院各项事业支出应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各项支出必须取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应按规定的发放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各类加班、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发放标准、范围等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或批准,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财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分管院领导审批的组织人事处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

办公设备及耗材、设备、图书、交通工具等购置应列入预算管理,使用部门按本办法中预算管理规定提交购置计划,学院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购置、申报、资金支付由学院采购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财政的规定要求和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

材料物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归集需求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报批、采购、验收、发放等参照资产购置程序。职能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材料物资的保管,分类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完善采购、验收和领发手续。对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但确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材料物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会商资金,提出意见后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院长批准(3万元以下),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维护、维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维护、维修经费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项目计划,对维修项目工程应加强预、决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履行验收手续,控制维修费用支出。对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的维修、改造和年度一般性集中维修,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实施前申报,编制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维修结果应经使用部门验收签字,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对电脑、打印、复印、电教、摄像等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的更换,应由管理或使用部门提出报告、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职能部门会同技术人员组织维修和配件更换。突发性水、电、气等维修应在报告后勤分管领导(1万元以内)和院长(3万元以内)后组织实施,数额较大的(3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学院各项购置和维修在组织实施时须按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维护、维修项目在实施完成后还要进行造价结算审计。3万元以上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3万元以内项目由学院审计职能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岗位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集体审核,一支笔审批。

出差、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开支已有制度、文件规定的,严格按照制度、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控制。

1.经办人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必须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据并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经费申请报告、验收单据等。

经办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2.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发票和所附的有关资料真实、合法性负责。

3.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物资采购报销,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填制《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出入库单》。

(三)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帐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

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维修等项目,相关部门应事前与财务部门会商资金计划;一般日常开支,事前应提出经费申请报告,报院长或授权代理人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院长或授权代表人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批必须符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房屋和设备的购置、维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支出由院长或授权代表人审批;开支范围及标准明确的支出和3万元以内的一般支出,由院长或授权代表人审批;开支金额3万元以上的非日常支出和购置、维修项目等支出,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或授权代表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是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专项大宗购置、基建、维修、服务、托管等经济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重大经济业务的洽商应有财务人员参与,经济合同文本应交财务部门审核后签订。3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签订前应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

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院财务借款原则上由学院在编在岗职工办理,学院不对学生和在编在岗职工以外的人员借款。借款时须提交借款报告、文件或通知,填写《预付款借款单》,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院长或委托审批人审批后办理借款。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办理结束后15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冲账手续。若超过报销时限两个月,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经院领导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的,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所借款项。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明细目录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资产购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资产购置相关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资产购置必须按相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购置的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领用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公司)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院的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系列制度规定。

学院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学习、了解和掌握资产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学院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学院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二)学院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三)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学院不得随意将资产对外捐赠,采用无偿转让、报废等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的,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处理结果限期上报。

学院申请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事项,必须实行集中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请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事项,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院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学院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净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和财

政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办理。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制度,即合同签订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备案,以便财务部门开票及时将出租收入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

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和偿债能力举借银行贷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有关规定解缴应缴款项,依法缴纳各项税金。对应付其他单位大宗款项,应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实行计划管理,区分轻重缓急,分批支付。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学院年度预算和资金状况,对基建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实行计划管理,编制基建项目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在确保学院教学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基建付款由学院基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已付款情况、相关工程资料和学院的资金状况,按照批准后的基建项目用款计划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设备款项。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表是对学院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学院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学院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学院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六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六十九条 学院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十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各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各项经费支出;监督资产管理。

事前监督是对经济活动实施前制定的计划、方案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 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重大财务决策失误;事中监督是对财务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按计划、方案、决定组织实施,是否按程序操作,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监督;事后监督是指业务活动或经济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效益等多方面的情况实施全面的评价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报销、借款、结算等,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学院2008年12月31日制定的《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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