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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值班管理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12   点击数:

皖审院〔2020〕18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值班管理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值班管理制度》《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电动车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20年6月12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校园风险管控能力,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和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值班,是指为达到上述目的,在学院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安排教职员工不间断连续在岗工作。

第二章 值班安排

第三条 学院设总值班室,实行三级带班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带班院领导、总值班、相关部门人员值班。

第四条 带班院领导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值班由院中层干部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值班由安全保卫部、辅导员、驾驶员、医务人员、水电工组成,双休日、节假日另安排监控室人员值班。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由安全保卫部安排人员值班。

第三章 值班要求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感,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如实反映值班情况。

第七条 总值班、相关部门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实行指纹考勤:工作日每日考勤2次,具体时间:07:30~08:30,21:00~22:00;节假日每日考勤3次,具体时间:07:30~08:30,12:00~13:00,21:00~22:00,次日交接班时间:07:30~08:30。

第八条 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班,一律提前填写值班人员调整申请表,经保卫部、总值班和带班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四章 值班职责

第九条 带班院领导职责

(一)带班院领导原则上可不住校,带班期间需保持手机畅通。

(二)负责督促、抽查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处理和汇报带班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指示与紧急部署。

第十条 总值班职责

(一)总值班人员负责召开值班会议,强调值班纪律,布置值班任务,对学生处、总务处、安全保卫部等值班岗位和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二)总值班人员应对学生早操、晚自习、学生宿舍情况进行抽查。做好相应的登记和记录,并将主要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处和相关部门。

(三)巡视校园各主要场所、重点部位和易发问题场所,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值班期间,总值班人员原则上应在总值班室值守,保证值班电话接听畅通。

(五)及时填写值班登记表,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值班职责

(一)值班人员需检查当天学生早操情况,做好记录,当天上午反馈至各系部及学生处。

(二)对所在系的班级进行晚自习(19:00~21:00)检查,做好记录,次日上午反馈至各系部及学生处。

(三)负责巡查所在系学生寝室,主动关心学生在公寓中的生活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重点检查学生违禁电器使用、酗酒、赌博、打架、卫生、作息、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遇到突发事件,值班辅导员(班主任)应第一时间到场,在第一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恶化,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视情节轻重及时向总值班汇报,对于能够直接处理的事件,立即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值班职责

(一)值班人员要负责巡查校园,检查门岗、内保及学生公寓外围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负责监督所有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并做好记录,每月末报分管院领导。

(三)出现治安案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及时与辖区公安机关联系,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值班人员按照其岗位职责及值班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值班期间工作扎实、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学院给予相应表扬;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一)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值班人员值班补贴。

(二)值班人员未履行手续私自调班,扣除当日值班补贴。

(三)值班履职情况纳入考核,对断岗、漏岗、脱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值班补贴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重大敏感期学院值班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院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值班制度》(皖审院〔2013〕27号)同时废止。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电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院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定,服从学院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院校内指定停放区、电动车棚。

(二)不得在学院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和充电。

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到学院电动车专用充电场所,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院建筑房屋内为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为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 学院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院制度处理违规行为。

(一)所有需要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辆需办理车辆通行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二)电动车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及校外服务保障人员免费办理。

(三)实行门前包保责任制,图书馆、实训楼、学生公寓门前的车辆秩序由当班内保、宿管员负责,其他区域由巡逻保安负责。

(四)有违规行驶、乱停乱放和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秩序行为的车辆,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将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暂扣,收回《校园通行证》,禁止其在校园通行。

(五)对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所有电动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安全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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