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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04   点击数:

皖审院〔2020〕14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20年6月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学院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为学院基建办。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第五条 合同的前期审查程序

(一)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招标办、财务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独自一人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二)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办必须认真核实签约对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合法性。

(三)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按照本管理办法进入合同会签程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报行政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工程合同会签程序

在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前,应根据规定通过会签程序。各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院利益。

(一)会签期限

学院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其管辖业务及职责范围,对合同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会签,并签署意见。各部门合同会签审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合同承办部门签办日期开始计算;因特殊情况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向学院分管基本建设的院领导说明情况),否则应对合同延期签订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会签职责

1.纪检监察室: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招标办:审查合同的规范性。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重点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3.财务室: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可行等财务相关条款。

4.基建办:负责组织合同文本的草拟、履行签订手续,重点审查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质保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协作内容。

5.合同会签意见反馈后,重要合同提请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最终,由学院基建办负责修改完善。

(三)合同的签订

1.合同文本内容要求

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的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 合同审查通过后,正式签订合同

(1)签订合同中,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再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2)合同经院长签署后,加盖学院公章。

(3)基建办应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总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由基建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财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基建办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检查并了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对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基建办将情况报告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学院行政审批相关程序。确需变更的,履行变更相关程序。

第九条 合同变更程序。施工单位或者单项工程办公室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学院基建办现场查看审核后,经设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再报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行变更。变更增加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会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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