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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7月31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考试课、考查课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标准,该课程即为考核合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由系(部)审核后,送至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上体育保健课,须有院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补考成绩一律以两档制(合格、不合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学习成绩学院将予以承认。

第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经学院审核,参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与课程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经由系(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计入课程成绩(所占课程成绩比例由所属系或部认定)。

第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原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的,其已获得成绩,经所在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参加正常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按第九条)后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各系汇总报教务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缓考学生该学期不能参评奖学金。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或者无正当理由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旷考达2门的应作留级处理,旷考达3门及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旷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等)。审批权限为: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1周以内由所在系批准,1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及批准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所在班级辅导员留存,以便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院多样化开展诚信教育,真实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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