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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9项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9项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5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皖政〔2007〕74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及资助对象

(一)资助原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二)资助对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符合国家及学院规定条件的在籍全日专科、中职学生。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院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日常资助工作。

三、资助管理

(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学院资助政策的宣传、资助工作的管理、实施等工作,具体包括:制订学院资助工作年度计划、分配各类资助经费及资助指标、审核各类资助结果、组织工作培训、洽谈捐助项目等。

(二)系职责:依照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各类资助经费及资助指标的分配、受奖助学生的评选推荐及资助效果的跟踪调查等工作。

(三) 财务部门职责:负责学院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四、资金来源

学院资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资金;学院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专项资助经费;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

五、资助措施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具体申请依据学院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学院奖学金:

(四)校外奖助学金: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

(五)勤工助学;

(六)减免学费;

(七)临时困难补助;

(八)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十)绿色通道:无力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资助。

六、执行与监督

(一)各系须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系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证书和资助金,并通报全院。性质恶劣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类奖助学金实行班级、系、学院三级评审及班级、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师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学院资助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类资助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划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资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并向受资助学生颁发奖助证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资助。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咖)或沉迷于网络经常旷课者;

5.经常买烟吸烟者;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8.因违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校内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校内资助工作,切实加强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校内资助资金按年度足额提取、规范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来源为学院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经费,用于支付校内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院提取校内资助经费应做到及时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其中,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校内资助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

学院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另行统计,不计入4%-6%的经费计提基数。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学习刻苦,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2.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等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奖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或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三、资助项目

(一)奖学金: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选。

(二)勤工助学: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学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家庭被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烈士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因公牺牲家庭的学生)和家庭重大变故或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特殊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或家庭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根据学院学生贷款情况,及时支付助学贷款补偿金。

四、资助经费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各系共同负责管理学院校内资助经费。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

1.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规范编制学生校内资助经费预算,按照校内资助经费计提标准足额提取校内资助经费;

2.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校内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财务部门根据各项校内资助签批单据,将校内资助经费及时足额打入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内(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4.如实提供学生校内资助经费收支账目,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

1.对学生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1.具体宣传、落实学院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核准发放;

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四)各系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对象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五、资助经费使用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系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院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部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8、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审计和监督

校内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七、对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1.校内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民生工程,申请人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落实相关资助政策,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挤占、挪用、滞留校内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退还所得资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获得校内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品行不端正屡教不改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取消校内资助资格。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院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内予以公示。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

认定范围为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系评定和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认定标准: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5.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认定标准:1.家庭人口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2.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咖)或沉迷于网络经常旷课者;5.经常买烟吸烟者;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8.因违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非毕业班学生发放《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仍需提交《调查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负责收集《调查表》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作出认定决定,如对认定评议小组初评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认定工作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处、财务室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但在进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不得临时调整贫困生库。

五、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及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补助类型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性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三种类型。

二、特困补助

凡遵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学院给予特困补助。

(一)特困生基本条件

1.必备条件:难以维持个人基本生活费用者。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获奖或者获得资助总金额大于5000(含5000元)的同学(助学贷款不在其中),当年度不再享受特困补助。

2.任选条件: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困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资助金额在500~1500元之间,特殊情况由系申请,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申请及发放时间:特困补助每学期一次,分别在每学期开学后申请、认定和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四)申请及发放办法: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各系根据本系困难补助计划和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本系资助学生名单,并根据要求将学生名单报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划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五)以勤代补:为了避免学生滋生不劳而获思想,培养学生自食其力、艰苦奋斗的观念,学院鼓励各系利用困难补助资金进行以勤代补活动。以勤代补活动指各系通过设立岗位鼓励学生用自己劳动获得困难补助的办法。

(六) 困难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学生(以勤代补学生可以适当放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困难补助资金;不允许将学生困难补助资金进行提成或者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任何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不得利用困难补助金请客或者作其他挥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学期获补助机会并追回已发放困难补助金。

三、临时性困难补助

凡遵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符合临时性困难补助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确属当事人一时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并将会对其正常学习产生负面影响,学院可酌情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一)申请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者,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医药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住院治疗在一个月以上。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人或本人又遭遇突发性事件,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3.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本人无法承担。

4.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不设具体标准,一般在1000~5000元之间。应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学费减免

凡遵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当年或者在校期间的学费。

(一)免学费

1.免学费申请条件:孤儿或事实孤儿(指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孩子)、革命烈士子女、单亲且家庭没有经济来源者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交纳学费者。

2.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者,在每年9月上旬,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减学费

1.减学费申请条件: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2.学费减免等级及额度:一等按学年学费50%比例减免,二等按学年学费30%比例减免。

3.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者,在每年9月上旬,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资助。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咖)或沉迷于网络经常旷课者;

5.经常买烟吸烟者;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8.因违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有用人才,设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的2%,每人每学期800元;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的6%,每人每学期500元;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的12%,每人每学期300元。

二、奖学金评选条件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要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德育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智育方面。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秀。一等奖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二等奖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

3.体育方面。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4.综合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课外文娱活动和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积极参加和支持社会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加分因素分别有:(1)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主席加4分,副主席加3分,部长加2分,副部长加1分,楼层长加1分。社团联合会会长加4分,副会长加3分,各社团社长、协会会长加2分,副社长、副会长加1分,各班班长及团支部书记加3分,其他班、团干部加1分,以上同一项目中的加分因素不予累加。(2)专业技能:英语获4级证书,本学期总评成绩加2分。计算机获2级证书,本学期总评成绩加1分。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本学期总评成绩加2分。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奖者,本学期总评成绩加2~3分。(3)其他社会活动:获得院级一等奖总评成绩加2分,获得系部一等奖总评成绩加1分;在省级刊物发表1篇文章(1000字以上)者加1分;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文章(1000字以上)加2分;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活动及技能大赛获奖的,予以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分、4分、2分。协(学)会组织的比赛,获奖加分比照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三、总评成绩的确定

总评成绩是文化课中的考试课成绩的平均分加各项能力方面的加分因素之和(加分累计不超过8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1.无故不参加集体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公益劳动。

2.违反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旷课3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次计)及以上。

4.考试课或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5.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扰乱正常秩序,私接各种线路等。

五、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德、智、体、能各方面的情况。

2.班级评议。班主任指导班委会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3.系审查上报。各系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

4.院审批发放。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奖学金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发放。

六、其他

1.学院向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并将获奖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及对象

(一)勤工助学原则: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必须坚持“培养能力,锻炼自我,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又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勤工助学对象: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勤工助学机构及职责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督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建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引导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2.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情况安排岗位技能培训,进行岗位考核。

3.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职责为:

1.建立系贫困学生档案。

2.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三、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1.参加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3.要求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2.履行与助学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诚实守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四、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和校外岗位。校内岗位主要为临时岗位: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岗位主要有: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实践管理、家教及其他劳务性工作。

(二)校内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公开招聘。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签订包括岗位要求、报酬、保险及安全等方面的协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校内用工部门申请用工计划、公布岗位、要求及报酬,并按“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凡被录用的学生均应签订协议,培训上岗,办理《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卡》,真实记录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适度、适时、不影响专业学习,除寒暑假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

(六)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参照合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合肥市2017年标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七)学生不得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及安全的劳动;不得参加违反国家法律、学院相关规定一切的社会服务活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学院还视情节给予处理。

五、勤工助学学生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

3.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4.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

(二)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四)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2.不服从助学中心安排岗位的。

3.未经批准,一次以上不到岗的。

4.上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

5.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的,需提前两周向助学中心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并在新的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六)勤工助学学生无故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的,应立即替换,且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 、勤工助学资金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其资金来源为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资金,因学生违纪违规而停发的奖学金,社会捐款等。

七、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城市家庭经济国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全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院教助〔2013〕1号) 精神,指导学院中职助学金及校内资助评审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全日制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学生。

(二)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 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其中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 (不合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 (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二、认定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确保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皖教秘〔2016〕464号)文件要求, 国家助学金要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寄发《入学通知书》时,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及时启动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申请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学生,需要向学院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并附上家庭所在地乡镇 (街道) 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班级应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

(三)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学院对经审批确认后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职学院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六、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査

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应定期组织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勤奋学习、感恩社会,健康成长成才。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专三年段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经济困难,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健康成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院教助〔2013〕1号)文件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老生于上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指南》发放给学生本人。免学费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 他人不得代填。

第二章 免学费对象及金额

第三条 中专免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 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生活简朴。

第四条 免学费标准核照省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目前为3000元/年)。

第三章 农村(含县镇)免学费的认定及流程

第五条 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报到期间携户口本原件至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核对户籍信息,并递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院学生资助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开具免学费证明,学生凭证明至财务部门办理免交学费手续。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农村(合县镇)户籍学生申请,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审名单提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评审及退还

第七条 城市学生报到时先缴纳学费,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递交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由所在系严格按程序组织初选,评选出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比例占城市学生数的10%。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系(校)提交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组织再审,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再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再审名单提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学院为每位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银行卡发放需财务室、学生处、所在系三方在场集中发放, 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并签字留存;退还给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款项一律存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免学费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或挤占、

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专三年段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院教助〔2013〕1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助学金资助对象及金额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学院中专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为了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五年制高职中专三年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文件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合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确保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院教税〔2016〕464号)文件要求,国家助学金要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规定,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生活简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助学金评审及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院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老生于上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发放给学生本人。助学金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 不得代填 。

第七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严格按程序组织初选,评选出受助学生名单,比例占在籍学生数的15%。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系提供的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组织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再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再审名单提交至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

第八条 学院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银行卡发放需财务室、学生处、所在系三方集中发放,学生本人领取并签字留存。所有发放给学生的款项一律存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积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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