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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07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分送学院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院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九条 提案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十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一条 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教学、科研、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学院(或系部) 改革发展、管理、监督、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解决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下述问题的,不列为提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召开教代会30日前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立案后根据内容实行归口办理,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转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在30日(寒暑假除外)内对提案进行办理,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其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经向院主要领导汇报后,予以答复。

承办部门对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对学院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提案办理完毕后,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部门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组组长,承办部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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