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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07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基本原则

(一)学年学分制遵循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总原则。

(二)学年学分制试点工作,由各系(部)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

(三)学年学分制试点以保证学生基本专业素质、尊重学生主体价值及学习兴趣爱好为出发点,在试点期间允许学生自主选修学院公布的课程,逐年增加适用学分制专业及课程。

(四)我院现行学制三年。对于试行学年学分制专业的学生修满毕业总学分,达到毕业规定的各项要求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提前一年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毕业证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对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学分或经学院批准停学、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允许延长其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两学年,延长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缴纳。

(五)学年学分制试点专业相关教学安排、考核绩效可以采用不同于学年制的相关制定。

(六)学年学分制试点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从2017级新生开始。

第二章 学年学分制的内涵和作用

第三条 学年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机制,学院通过合理调控必修课、选修课的比例或公共课、专业课的教学内容,更加深入落实知识与能力相结合和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育人目标;有利于在学生中引入竞争机制,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试行学分制的各专业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85%~90%)。指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它是培养专业人才基本规格的保证。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技能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政课、高等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体育与健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技能必修课,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

(二)选修课(10%~15%)。指为深化、拓展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指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而设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特长和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应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合理安排并在不同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应按学生群体的专业成长状况分别在不同学期开设。各类课程应尽可能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化和模块化。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一般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为依据,适当考虑课程的结构、地位和学习难度,并充分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非课程学分指对学生的操行考核和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活动获得名次而奖励的学分。

(一)课程学分

1.理论课程:教学计划中的理论课程(含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一般按18学时计1学分,不足18学时的,8学时以下不计学分,8~14学时计0.5学分,14学时以上计1学分。

2.实践教学:集中(占用整周教学时间,且单独记载成绩)的实践教学每周计1.5学分;分散进行的环节,每30学时(每天记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或按周集中进行折算,半周及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半周以下不计学分。

3.毕业环节:毕业实习(含顶岗实习)每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合格及以上为4学分。

4.其他与课程相关学分: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4学分;入学教育与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考勤考核符合要求每周计1学分;获得从业资格计2学分;获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4学分;学生在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院级第一名计1学分,第二名计O.5学分;获得省级第一名计4学分,第二名计2学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凭获奖证书计算该专业课程学分;参加国家或者省级的英语、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学生可不参加学院的结业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计算该课程学分。

(二)非课程学分。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与技能实践及在素质拓展等方面获得名次奖励而取得的学分。参加学院安排的校外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地市及以上第一名计1学分,第二名计0.5学分;被评为学院和省市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计0.5学分;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计1学分。

非课程学分可以充抵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充抵6学分。

第七条 试行各专业学生应修满125~140总学分;各专业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学生最低毕业总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八条 选课原则。除必修课外,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和学院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的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的总学分控制在20~30学分;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只要与本专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时间上不发生冲突,学生均可选修,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30人时,暂停开设该课程,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 选课程序。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6周公布下学期试行专业的各年级、各专业开课目录及课程学分值,以便学生确定下学期的选修课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填写《选课报名登记表》,由系部汇总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生预选课程统计情况予以公布,对超员或缺员的选修课程,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和停开的课程,统一编班,于放假前公布;学院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第五章 课程重考、重修

第十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免费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或替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改选。

(一)重考

期末考试不及格或因事因病请假并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可以免费重考一次。因旷考、舞弊等原因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补考规定的学生除外。

(二)重修

经免费重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系和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自主选择重修方式。重修方式为:一是学生通过自学并参加学院组织的短期辅导;二是安排到其他班级随班听课。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后,均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核,且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分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按班级组织教学,并严格考勤;公共选修课根据选课情况统一编班组织教学,并严格考勤。听课时间少于2/3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值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既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量化指标,又是评选优秀学生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以及评定和发放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一)按百分制计分的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如下:

课程学分

总评成绩

学分绩点

总评成绩

学分绩点

<60

0/学分

75~79

2/学分

60~64

0.5/学分

80~84

2.5/学分

65~69

1/学分

85~89

3/学分

70~74

1.5/学分

90~94

3.5/学分

95~100

4/学分

如高等数学为4学分,某生总评成绩为92分,其学分绩点=3.5×4=14。

(二)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为:“优”为4个绩点/学分;“良”为3个绩点/学分;“中”为2个绩点/学分;“及格”为1个绩点/学分;“不及格”的绩点为“零”。如某门课程为3学分,某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为“优”,其学分绩点则为3×4=12,其余以此类推。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要求登记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仍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学院间转学,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学分可直接互认;未实行学分制学院转入我院的学生,其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考核成绩可换算为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所选课程的学习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各门课程学分,获得一个职业资格证,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操行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对已修完必修课、专业选修课60%以上学分的学生,且有特殊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提前离校的学生,以及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开展创新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书面同意,并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提前就业,并在规定延长的期限内回校修满完成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后获准毕业。

第八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深化以课程改革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加大课程开发与建设的力度,为实行学分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组织管理,单独组班的公共选修课应集中时间,采取定员、定时间、定教室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推选教学水平较高和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组成导师小组,全面指导学生选课及选课后的学习。组织编写或修订各专业所开课程的考试大纲,加强试题(试卷)库建设,为实行教考分离创造条件,并逐年增加教考分离的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与实行学分制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开发与建设、选修、重修、替修等实施细则,非课程学分评定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奖学金评定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条 加大开发学分制操作与管理软件的力度,逐步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等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和学生处制订与本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报经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教育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及精神,以国家和省教育厅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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