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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18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监督院务公开工作,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代表

第六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各部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学院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院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院党委审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选;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院工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院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院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组)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院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院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代表团(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院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审议后,由学院工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在闭会期间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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