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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21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关于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委

2016年1月21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关于贯彻落实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我院意识形态领域平稳有序的工作态势,对凝聚全院力量建设学院具有重要意义。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党支部(党总支)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各党支部(党总支)宣传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各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成立由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胡孝东任组长,副院长兼纪检书记王雪峰、副院长杨友山任副组长,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党支部(党总支)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建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党建工作、教育教学及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学院各党支部(党总支)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审计厅党组及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思想动态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党支部(党总支)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部门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学院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学院及各部门网站、院报、工作简报、宣传栏等主流媒体,各类学生社团、协会等学生团体,各类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各类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学院对外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

(五)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学院或部门主流宣传平台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师生中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课堂及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定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选优配强各部门思想文化工作人员,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学院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体系,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采取专题督查、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每学期向学院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支部(党总支)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学院党委报告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各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飙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宣传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部门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部门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及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主要责任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决策错误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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