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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6-03-21   点击数:

(2016年1月14日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3月21日合肥市教育局核准通过(合教许章字〔2016〕4号))

序 言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1984年4月,安徽省审计干部培训班创立。1985年2月,更名为安徽省审计干部学校。1985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安徽审计学校。1987年7月,批准为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与安徽省审计干部学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89年开始面向全省招生。1997年经审计署和原国家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生。2000年3月,与安徽大学联合办学,成立安徽大学审计学校教学点。2004年6月,升格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成为全国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审计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具有审计特色的财经类高等职业教育名校建设,以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中文简称为“安审”,英文名称为Anhui Audit College,英文缩写为“AAC”,网址为www.ahsjxy.cn。

学院法定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学院分为包河校区(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方兴校区(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学院办学类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学院中远期办学规模约12000人。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统筹规划专业布局,构建审计特色鲜明、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专业体系,加强审计类、会计类、工程管理类和商学类等专业群建设。学院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专业调整经二级学院(系、部)论证和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院的校训是“笃学、诚信、求实、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考核学院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

(二)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四)按照相关规定,评审或指导评审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监督学院资金、资产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二)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对学院办学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依法进行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程序和办法;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实施协同创新和开放办学;

(七)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

(八)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退出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服务社会;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保障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奖励制度,奖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管理工作中获得的成果、荣誉和成就。

第十九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外,有权请求工会为其权利救济提供帮助。

学院建立申诉制度和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项。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或联合培养的学生参照适用本章相应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六)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习证明。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加入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等组织开展活动。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生会是在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学生自身利益,是学院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院团组织指导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须由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学生兼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体育竞技、文化艺术展演、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激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学院设立奖优制度,表彰和奖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工作、团学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体系。

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立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补助。

学院设立勤工俭学岗位,鼓励学生通过助学、助研、助管或者其他有益的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生活资助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的,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外,学院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处理违法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辩解权、听证权、申诉权。学生代表大会应当为学生权利救济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五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违纪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六)按规定应当由学院纪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院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公民担任。院长的产生、任命或聘任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教务、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和后勤总务等行政机构,代表学院执行院长决议,行使管理职权。

学院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由学院行政工作具体制度确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节 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并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院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理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审议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杰出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校外知名专家等组成。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设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等有关学术事项;

(七)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日常具体事务由学院科学研究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适当比例。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每届3年至5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院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由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九)学院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建立健全院、二级学院(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建设和改革,完成本职工作;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培训和健康的体育文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通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组织开展院领导接待日,鼓励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参与学院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教学管理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部),实施两级管理体制。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教学资源,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单位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党政事务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节 教育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二级学院(系、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室或资料室。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教学提供多媒体、录播、语音、实验实训等现代教育技术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档案馆、校史馆,负责保存和利用学院档案信息资源,收藏、陈列、展示学院办学过程和不同时代面貌,发挥档案科学的社会服务职能,积淀校园文化,形成办学特色。

第五十九条 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社会需求,设立学报等其他教育资源服务机构,为学院和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

第六章 学院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注册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各类在籍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保障制度。

第二节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围绕国家自主创新和安徽兴皖富民重大战略,发挥专业优势,培育科研特色,坚持服务于审计、服务于社会的理念,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优势,面向行业、企业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学院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面向审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引领,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为重点,按照“文化精神高境界、文化管理高水平、文化活动高起点、文化设施高标准、文化环境高品位”的要求,引入产业、行业、企业的文化元素,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培育和凝炼富有时代特征、具有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与学院精神,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院外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开展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八条 学院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 学院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市场办学机制和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为我国终身教育发展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省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院的繁荣与发展。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安徽审计学校和安徽大学审计学校教学点的所有毕业生。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途径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学院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数字化档案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院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对学院财产的使用,注重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七十七条 学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八条 对于校友和社会捐赠,学院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院的校徽是两个英文字母A:一是“审计”一词英文Audit的首字母,一是“安徽”一词英文Anhui的首字母。图案呈书的造型,体现学院教育行业属性。同时,书卷的字母A也构成汉字“人”,体现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发展思想。

第八十条 学院校旗为双面蓝色,缀白色鲁迅手写体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名称,规格为240CM×160CM。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公历10月27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提交安徽省审计厅同意,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终止。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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