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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2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完善考核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对《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专业的特点,二者必须有机结合。

第四条 命题实行A、B卷制,无论考试形式如何,每门考试试题要同时编制出A、B二套试卷及其试题的答案(特殊情况需编制A1、B1、A2、B2四套),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五条 考前一个月各系部组织本系部任课教师(包括本系部聘任校外教师)根据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计划命题,试题经系部主任审核后,送教务处备案存档。课程的试卷命题,以教学大纲(含实训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一般为:基本题比例约为50%~60%,中等题比例约为30%~40%,较难题比例约为10%。一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题型不少于四种,数量不低于30道小题。

第六条 考试时间每科为100分钟。如需延长或缩减考试时间的,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提出申请,经系部签字认可,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即可。

第七条 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并要让学生有发挥的空间。

第八条 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可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三章 学生成绩构成及评定

第九条 课程分类及记分方式:按照考核方式不同,将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成绩构成: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构成,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平时成绩占40%。特殊情况的,需提前申请,说明原因与成绩构成方案,经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评定:纯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出勤等;包含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实验、实训及出勤等,期末考试内容要包含对实验、实训的考核内容;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要单独考核,单独评分,要注重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同时还应有相关理论知识的考核;理论实训一体化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都要包括理论和实训两部分成绩,按实授课时比例折合,确定该门课程的成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要呈正态分布。

第四章 试卷评阅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清点数量后将相关课程的试卷袋取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系部组织相关教师及时进行阅卷,教考分离课程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试卷评阅。

第十四条 评阅试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每一份试卷,认真做好统分、登分工作,杜绝各类错误发生。

第十五条 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笔书写,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0”。各大题的得分统一登录在对应的分数框内。

第十六条 凡缓考、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栏记为“缓考”“缺考”“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做成绩分析和成绩统计,并打印存档。

第十八条 评阅试卷和成绩记载要做到准确无误,避免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根据校历规定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考生必须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证件不齐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专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各门课程试卷的印刷、装袋、密封。考前一周,各系部将印刷、装袋、密封的试卷交由教务处专人保管,每场考试开考前10分钟考务人员将密封试卷袋交给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评卷及试卷保存工作。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试卷交由各系部,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卷教师评阅试卷。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试卷交系部保存。

第六章 监考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是考试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是考场纪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后及时检查考生学生证、身份证件,发现考生与证件不符或证件不全,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

第二十七条 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应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相关系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三十条 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第三十一条 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二条 监考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三十三条 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接打电话、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考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和录音带,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员违纪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巡考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考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第三十六条 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考试证件是否携带,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第三十七条 记录巡视情况,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纸质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系安排专人统一保管,同时保留电子版的成绩单送交教务处保管备查。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成绩单不得遗失、涂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在学生毕业时成绩如有疑问,以教务处的成绩统计表为准。

第四十条 学生因留(降)级、休(复)学等原因,进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如果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有变化,应以学生当前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为准,对已经修过的相同课程,成绩有效;对已经开过但未修读的个别课程,需要补修,且要取得合格成绩。

第九章 补考、缓考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1.旷考、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

2.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凭有关证明前往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审批从严掌握。

1.因家庭私事申请缓考者,一般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须凭学生家长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须交验有关部门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院医务室或经其认可的医院证明。

2.申请缓考必须于课程考核前以学生处请假审批单为依据,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对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4.已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违者,考核成绩作废,必须参加缓考。

5.课程缓考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作为该学生本课程的学期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2月制定)同时废止。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对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条 考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作“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一般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场;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该考试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有效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少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代他人签到,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第三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各种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题是否有空白页、缺页,并将姓名、学号、班级名称、座位号清楚的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如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只限于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不得涉及试题内容以及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五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答题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

第六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第八条 考试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第九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草稿纸由考场统一提供。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点禁止范围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和违纪行为,如有违反,将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试行)》(2010年12月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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