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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8-25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学院为了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及设施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理财的原则。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相关制度;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提高效益的原则。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院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学院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七条 学院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岗,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考虑到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业务的特殊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学院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相关制度办理业务,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做到自律自控,廉洁奉公。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学院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九条 学院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基建部门应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学院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时须细化项目预算,合理安排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学院项目资金预算应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等,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化、执行和调整,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 基建收入管理和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学院基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院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院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及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院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学院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工程款支付实行单项工程备查登记制度,由学院基建部门和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建立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簿,按项目逐笔详细登记工程款支付情况并指定专人保管。学院基建部门和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在审批《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单》)时,应先核对备查簿中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再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条 学院基建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认真核实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依法依规办理工程价款财务报销手续。

学院基建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控制,严禁超比例支付工程款。

(一)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对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1.结算的工程进度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已确认完工工程量的70%;

2.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85%;

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款支付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工程审定价款的95%;

4.预留工程审定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按相关规定支付;

(五)甲供设备、材料应列明合同价款且不超过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制、审批《审批单》

1.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填写《审批单》中已付款栏和本次申请付款栏内容,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学院基建部门审核;

2.学院基建部门负责填写《审批单》中工程概况栏内容,审核施工单位所填《审批单》内容,并按《审批单》中规定的内容依次办理签批手续;

3.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院领导审批意见填写《审批单》中本次批准支付金额栏和本次付款后支付比例栏内容,并审核《审批单》中相关信息。

(二)验证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工程款收款账户等信息

1.工程款支付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合法发票,学院基建部门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合法、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000元以上的发票须提供纸质真伪查询结果;

2.学院基建部门须查验工程款发票的开具单位、工程款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与合同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三)按规定提供财务报销附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学院基建部门办理工程款财务报销手续时,须提供已查验的工程款发票、已签批的《审批单》、合同、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中标资料、工程进度报表、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意见或文件等资料,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单据审批手续。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的工程款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开具金额至审定价款总金额的发票,学院基建部门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办理报销单据审批手续。工程价款结算时须按规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相关规定清算。

(四)办理工程款支付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已签批的工程款报销单据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学院基建部门须向基建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中标资料;

(四)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五)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

(六)工程进度报表;

(七)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项目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与批准建设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院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学院基建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学院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学院应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采购等合同;

(四)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五)工程结算资料;

(六)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巡视、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3),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修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学院基建部门签字盖章,报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使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五十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经审计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八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五十四条 学院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偿债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3)资金情况明细表(建竣决03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建竣决04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建竣决05表)

(6)待摊投资明细表(建竣决06表)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建竣决07表)

(8)转出投资明细表(建竣决08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建竣决审01表)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建竣决审02表)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建竣决审03表)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建竣决审04表)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建竣决审05表)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建竣决审0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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